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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绍兴新增商品房中有10%用来出租

上虞楼市  2017-12-11 08:59

[摘要] 按照《通知》要求,绍兴市将开展房屋租赁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摸底调查。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联合省级9个部门发布《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绍兴市被列为四个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

按照《通知》要求,绍兴市将开展房屋租赁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摸底调查,并根据租赁市场需求、房价水平、人口流入量、经济发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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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确定2018~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比例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通过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开发商自持住房纳入租赁住房管理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

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者将已持有的存量房源用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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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也是试点的重要内容,需要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完善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或者承租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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